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1日成立,登记机关为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81000万元,股东为山东锦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锦昊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锦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锦烨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山东锦盈投资有限公司 。
(二)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1988年1月28日成立,登记机关为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股东为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依法设立并被列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一级管理人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100人的律师事务所。
(二)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况。
(三)申报机构拟委派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机构近五年来作为管理人共办结2件以上重大复杂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案件;
2.具有承办重大企业及关联企业破产重整经验。
(四)申报机构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五)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申报机构不存在因履职不当引发重大舆情和稳定事件的情形。
三、申报材料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规模、执业人数、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材料、拟委派参与本案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债权人人数及安置的职工人数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上述人员作为管理人承办重大企业及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情况;
2.申报机构符合申报条件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破产案件已审结的相关法律文书、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3.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思路、计划、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及疑难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预案等;
4.申报机构及派出人员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相关证明;
5.申报机构拟参与本案清算组成员选任的报酬及折扣方案;
6.申报机构至本公告截止之日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
7.申报机构及派出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四、相关要求
(一)申报机构必须同时报名参与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两公司的清算组成员选任,仅报名其中一家公司的,视为无效报名。
(二)申报机构应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1.申报机构须确保报名材料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取消其本次参与指定清算组成员的资格,并暂停其在三年内担任本院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资格。
2.履职中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
3.参与本次竞争的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将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同一家中介机构团队成员之间不得相互借用业绩,申报时提报的负责人、核心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需常驻企业,且未经许可不得更换。
4.如实向本院说明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况。
五、选任规则
本院对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的选任,将采用“统一报名、集中摇号、按序指定”的方式进行。本院将对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性集中随机摇号,并根据摇出的顺序依次确认两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摇号产生的第一位次机构,为本院优先指定的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第二次位机构,为本院优先指定的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依次类推,直至两公司均产生首选清算组成员以及备选清算组成员,首选清算组成员为一家,备选清算组成员为两家。仅一家机构报名的,直接指定该机构为首选清算组成员。
六、报名时间及方式
选任清算组成员的报名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申报机构应于指定期限届满前将准备好的申报资料纸质版(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公章后邮寄至本院司法技术中心,申报材料电子版材料同步发送snfywhh@qd.shandong.cn。
联系电话:0532-80880858
联系人:司法技术中心 田孝雨
邮寄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市南区人民法院 司法技术中心 收
七、摇号时间
2026年 2月11日下午2点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市南区山东路16号)第20法庭进行摇号确定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按照本公告程序报名成功的中介机构可以派员(需持有效委托)到场监督。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