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查处某供热企业处理用户投诉不及时案
入冬以来,城阳区某小区业主因家中供热温度未达标准,多次向供热单位反映未果后,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投诉曝光。城阳区综合执法局获悉后迅速响应,立即督促相关供热企业落实整改,确保用户供热恢复正常。同时,针对该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处理用户投诉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该供热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依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具体违法情节,对该公司处以五千元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按规定缴纳罚款。
案例2
查处某供热企业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案
供热初期,城阳区综合执法局通过梳理供热投诉数据,并实地走访用户家中核查测温。经调查,某供热企业存在供热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情况。
该行为违反《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区综合执法局随即对该企业进行约谈,并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立案调查。
该企业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使受影响用户室内温度全部恢复至规定标准以上。经查,该公司已冲洗该户室内管路,室温达到供热标准,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供热温度不符合规定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及过罚相当原则,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3
查处孙某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案
经查,孙某在城阳区双元路某网点前期房屋装修过程中,在室内安装了用热设施,并预留了与供热管网连接的接口,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进行了连接。
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的规定。依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节,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按规定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