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
佳节将至,在万家灯火、阖家团圆之际,我们应更警惕各类非法金融活动。那些披着“高收益”“新科技”外衣的非法集资陷阱,正借着节日的喧嚣悄然蔓延。让我们以真实案例为镜,用理性之光照亮每一个投资决策,共同守护家庭财富安全。
VIP会员高返利背后的陷阱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些购物平台或者实体门店打着“创业”“创新”旗号,以发展会员,宣传“购物返本”“消费等于賺钱”等噱头,承诺全额甚至高额返还会员费、消费款等,吸引消费者投入资金,获取积分,兑现收益,实质是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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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X注册成立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制定“VIP客户拓展奖励方案”,通过微信、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购买会员资格返利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非法吸收资金1.16亿元。经法院审理,被告人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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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手段
一是会员返利。会员或加盟商需要交一定金额的入门费或者变相上交入门费,取得会员资格,承诺客户购买该公司的产品后再直接推荐他人购买可获得高额返利,依靠拓展下线获得利益。
二是向社会公开宣传。一般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公司的外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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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警示
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一些不良商家采用消费返利方式,宣传“购物返本”“不但能省钱还能返利”“消费多少返多少”,承诺全额甚至高额返还消费款、加盟款等,吸引广大消费者投入资金。这类模式中,高额返现往往不会当场兑现,需要消费者不断投入资金或者拉人头,获得逐笔提现资格,实际上给犯罪分子以新还旧、甚至卷款跑路留下空间。请消费者高度警惕,购物返本是骗局,无实物交易的寄售、回购可能是陷阱。
通过亲朋向社会公众集资合法吗
夫妻二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及单位内部面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但是集资对象超出了亲友范围,通过亲友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集资项目,事实上构成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已涉嫌非法集资。
本案两名被告人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管理家电商店。在经营过程中二人为筹集周转资金,许诺支付年利率为15%至24%不等的利息,向同学、亲友并通过同学、亲友介绍向社会上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主要用于经营活动。至案发,二人共吸收存款共计167.1万元,归还借款本金10.8万元。最终,该二人被人民法院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利用经营家电商场的事实,吸引融资。该夫妻二人在年初即成立大型家电商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借此使投资人放松警惕,后续通过偿还部分利息的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信任。
2.通过同学、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首先取得同学亲友信任,然后同学亲友利用自身人脉关系继续向他人介绍不法分子发行的理财产品,扩大集资参与人范围。
投资人应警惕有一定产业支撑的经营者以周转资金为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论经营者是否有产业依托,其融资渠道均不得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亲友及单位内部特定对象以外的人吸收资金,否则将涉嫌非法集资。作为投资者,也要清醒认识到,任何经营都有风险,一旦经营不善,将无法偿还曾许诺的高额回报甚至无法偿还本金。希望投资人理性投资,拒绝任何非法投资活动;同时应警惕亲友介绍的明显超出正常回报率的投资行为,远离非法集资。
来源: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警示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