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青山,男,汉族,1960年4月出生,山东省海阳市人,1978年11月参加工作,毕业于山东省委党校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曾任山东省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6年1月,姜青山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1979年11月至1997年12月,历任海阳县食品公司文书、黄崖公社党委秘书,海阳县委宣传部干事,海阳县委组织部干事、副科长、副科级组织员,海阳县徐家店镇党委副书记,海阳县徐家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海阳县大辛家镇党委书记,海阳县(市)凤城镇党委书记、凤城旅游度假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
1997年12月至2007年08月,历任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党组成员,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副区长,烟台市牟平区委常委、副区长,烟台市牟平区委书记、援藏聂拉木县委书记。
2007年08月至2018年09月,任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失职失责调查
原烟台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姜青山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全市环保系统发生多起违纪违法案件,姜青山作为原烟台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不担当不作为,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失职失责。姜青山因还有其他违纪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审查调查
2025年9月,烟台市原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姜青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烟台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6年1月,山东省纪委监委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烟台市监委对烟台市原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姜青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姜青山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及他人谋取私利,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资金申报、产品销售、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姜青山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姜青山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由烟台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