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演出行业协会《青岛市演艺新空间团体标准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青岛市演艺新空间的优质发展,激发演出市场活力,我会根据专家意见及我市演艺新空间发展现状,制定了《青岛市演艺新空间团体标准认证管理办法》。现公布如下,请结合行业发展特性,提出宝贵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协会邮箱sdqdpa@126.com。青岛市演出行业协会
2026年2月5日
青岛市演艺新空间团体标准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青岛市演艺产业的繁荣发展,规范演艺新空间的运营和管理,保障观众和演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演艺新空间的认证、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演艺新空间是指区别于传统剧院、音乐厅等演艺场所,具有独特文化特色、创新演艺形式、良好观众体验的新型演艺空间。
第四条青岛市演出行业协会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是演艺新空间认证的主管机构,负责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五条演艺新空间认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授权的经营主体;
(二)有固定的演出场所,场所内设施完备、安全合规;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演艺人员或合作团队;
(四)近一年内举办过一定数量的演艺活动,并具有良好的社会反响;
(五)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六)符合青岛市演出行业协会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章认证程序
第六条演艺新空间认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演艺新空间经营主体向青岛市演出行业协会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青岛市演出行业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公示:对审核通过的演艺新空间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认证: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演艺新空间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条认证证书和标志由青岛市演出行业协会统一设计、印制和管理。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演艺新空间经营主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经营,确保演艺活动的合法性;
(二)保障观众和演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服务;
(三)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演出场所的安全;
(四)配合青岛市演出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九条青岛市演出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演艺新空间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演艺新空间进行整改或撤销认证。
第十条鼓励演艺新空间经营主体创新演艺形式和内容,提升演艺品质,推动演艺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青岛市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法律法规不符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