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0日10时45分许,某交叉路口,一辆小轿车在绿灯亮起时由南向西左转弯。与此同时,一辆非机动车从后方同向驶来,由南向北直行,在路中与正在转弯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交警判定非机动车全责。
面对这一结果,非机动车驾驶人徐某感到十分困惑,并辩称:自己属于直行车辆,应享有优先通行权;况且该路段并未划分非机动车、机动车道,事发时车道上车辆又较多,自己实属“无奈”才借道从道路中央穿行。因此,他认为正在转弯的小轿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民警进一步解释道,车道拥堵并非违法借道行驶的理由,徐某从道路中央穿行直接导致了其出现在本不应出现的碰撞位置,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之一。
“转弯让直行”并非绝对。所有通行权利都必须建立在自身行为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市民日常出行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车道内行驶,切勿因图一时方便而冒险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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