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选择在2026年初,将侯元祥案作为“打击非法制售中药”的“刑事典型案例”高调推出,堪称一场在错误时间、以错误方式、树立错误标杆的“三错”司法宣传。此举非但不能“维护中医药行业声誉”,反而暴露了地方法院在司法理念上与国家战略的深刻断裂,及其对自身判决法律根基的严重不自信。
一、 用“身份虚构”的烟雾,遮蔽“法律溯及”的深渊
青岛中院在宣传中,将舆论焦点引向“虚构国际医学博士身份”这一道德瑕疵,这是极其高明的障眼法,意图用易于激起民愤的情节,掩盖判决书中最致命的 “法律黑洞”。
本案真正的“典型”之处,在于它是一个违背刑法帝王原则的“活标本”:
黄岛区人民法院及维持其判决的青岛中院,将一部于2021年3月1日才生效的《刑法》新罪名——“妨害药品管理罪”,强行溯及适用于被告人自2012年起长达近十年的全部行为。 这种操作,公然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确立的 “法不溯及既往” 铁律。该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它保障公民不必为昨日法律未禁止的行为,承担今日新法的惩罚。
青岛中院在宣传中对这一根本性法律适用错误绝口不提,这绝非疏忽。这恰恰证明,他们深知这份判决在法律时间线上的立足点是虚空,只能以“身份造假”这类边缘叙事,来转移公众对核心法律硬伤的审视。 一个连自身合法性都需要依靠回避核心争议来维护的“典型”,其标杆意义何在?是标杆了司法的任性,还是标杆了对法治原则的漠视?
二、 逆流而动的“政策倒车”
当前,国家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从2025年1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连发《中医药标准体系表》等文件,到系统部署 “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评价体系”、 “深入发掘中医药宝库精华”,中央的战略意图清晰坚定:为中医药松绑,激活其内生动力。
侯元祥案的判决,及其被树为“典型”,则是与这股国家洪流迎头相撞的 “司法倒车”。它将复杂的中医个体化辨证施治与中药制剂,粗暴地简化为“非法制售”,其核心逻辑仍是已被国家政策明确要求摒弃的 “唯批号论”。这等于用一张基于西医化学药品管理逻辑的“旧船票”,宣判了许多源自中医经典和民间经验的实践探索为“非法航船”。
这种“典型”的树立,释放的信号是恐怖而荒谬的:在国家号召“挖掘宝库”的同时,司法系统却将“挖掘者”的手定义为“犯罪之手”。 这非但不能维护行业声誉,反而是在用最严厉的刑事手段,冻结民间中医药传承创新的血脉,将无数“宝库精华”重新逼回地下或带入坟墓。 它维护的,不是中医药的生机,而是僵化管理的权威。
三、 “未审先定”的舆论绑架
此案最为蹊跷、也最值得警惕的一点在于时机。该案申诉材料已依法正在递交最高人民法院,正处于最高司法受理的待决关键期。在此敏感时刻,地方法院罕见地高调将其包装成“正面典型”进行舆论官宣,这无异于一场 “未审先定”的舆论既成事实营造。
其战略意图可谓昭然若揭:
对内固化认知:在本地司法系统和公众心中,提前完成对案件的“政治正确”定性,封杀任何可能的内部质疑。
对外施加压力:企图用“地方司法共识”和“已树典型”的舆论态势,向上级法院传递压力,干扰甚至绑架最高人民法院的独立审查,增加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政治顾虑与舆论成本。
这不再仅仅是法律适用争议,而是一次 “以下级舆论影响上级裁决”的司法操弄尝试。它暴露了地方法院对自身判决在纯粹法理上无法经受最高检视的深刻恐惧,以至于不得不诉诸宣传手段,提前构筑防线。这本身就是对司法独立性和审级制度的严重挑战。
一个伟大的时代,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司法智慧。当国家航向已经明确指向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深蓝时,青岛中院、黄岛法院此举明显和国家政策作对。
侯元祥案被树为“典型”,恰恰树起了反思的靶标。它警示我们:
司法的权威,应建立在恪守 “法不溯及既往” 等基本原则的磐石之上,而非建立在回避核心法律问题的流沙之上。
司法的使命,应是运用法律智慧 “护航”国家战略的实施,为符合规律的探索厘清边界、保障安全,而非用陈旧标尺 “扼杀” 在源头。
我们期待,也相信,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以超越地方视角的格局与担当,拨开“身份虚构”的迷雾,直面 “新法溯及既往” 这一根本性法律错误,并深刻洞察该判决逻辑与中医药国家战略的尖锐冲突。纠正此案,不仅是对个案的救济,更是司法系统向国家与人民证明,自己有能力、有勇气成为时代进步护航者的关键一步。
给青岛方提个醒,2026是反腐大年,中央巡视组也快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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