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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烟台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2025年4月8日
烟台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和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行端正;
(二)我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4.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7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且无考试作弊记录;
(四)毕业论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对照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未出现学位论文造假行为的;
(五)学位主干课程(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成绩每门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六)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 2.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5年)参加经我校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或社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免予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1.已获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2.前置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
4.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
第四条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学习期间各科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含65分)且无违纪作弊记录,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
(三)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外语课程考试或外语课程符合《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
(四)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年及上一年度毕业的本科毕业生,方可申请学士学位。每人只有一次申请机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一)在读期间触犯刑法或者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受到处罚的;
(二)在读期间,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没有取得毕业资格;
(三)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四)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六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本人向所属学院(或校外教学点)提出申请,由所属学院(或校外教学点)根据申请条件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学生信息汇总后,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后,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第七条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得的学士学位:
(一)利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
(二)其他应撤销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八条其他
(一)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位的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本办法自2026级开始实施,原《烟台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22〕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烟台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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