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已有人被处罚!
2024年3月3日14时许,开发区海河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富饶中心某住户承租人系流动人口,因出租房主未按规定报告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房主孙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6日,烟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员工申报流动人口登记,被牟平区系山海岸派出所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主动申报登记

及时报告情况<滑动查看>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要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对房屋出租人和外地(含本市跨区县)承租人、受雇人员、入驻人员要全面登记基本情况督促申报,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一步:完成身份认证


第二步:居住登记申报


第三步:居住证申领
★ 进入“居住证申领”界面,点击“申报”,填报相关信息和上传材料,“提交”信息。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居住证信息后,即可生成电子居住证,进行“亮证”应用,同时,群众申领居住证后,可通过“办理进度查询”查看办理进度。

编辑 | 迟安娜
校对 | 宋 佳
审核 |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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