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场多处渗水,地面湿滑;周边商品生意惨淡,多部电梯停运后成了垃圾堆。曾经被当地政府公示为重点项目的莱山区新天地都市广场,自落成开始便陷入了马拉松式的纠纷中。
多年后的今天,这座满载烟台人期待的项目,已经被一场官司彻底拖垮。围着周围转一圈发现,这里与周边的建筑有些格格不入,大理石干挂设计还能看出开发商的用心,但转下来却有一种异样的感受,很多人觉得这里像待拆的老城区。
作者:潘正毅
2025年9月24日发自烟台
其实,早在2014年,烟台当地媒体就曾就新天地都市广场进行了追踪报道。但很多媒体所看到的,或者说所了解的,只是业主反映的表面问题。而对于开发商烟台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烟台金益德”)而言,似乎被一场“阳谋”套牢。
在山东烟台,烟台金益德与某建集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今已经不是什么秘密。历经五年诉讼长跑,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及再审,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烟台金益德始终未能获得他们期待中的公正裁判。
“这份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诉状》,不仅承载着一家民营房企的生存希望,更折射出同案不同判、事实认定失实、法律适用偏差等司法争议对地方营商环境的深层侵蚀。”烟台金益德法定代表人杨四信说,就是因为法院不以事实为依据,更没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让这起案件中金益德面临的司法困境。
新天地一角
01一家民企的维权绝境与最后希望
“从2020年起诉到2024年检察监督不支持,我们走了所有能走的程序,现在只剩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这最后一条路。”烟台金益德法定代表人杨四信的办公桌上,整齐码放着半尺高的案卷,从一审判决书到检察监督决定书,每份文书上都有密密麻麻的批注。
笔者梳理案件时间线发现,这起纠纷的司法程序几乎完全“穷尽”:
2020年7月:某建集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1.24亿元工程款,烟台金益德提起反诉,要求某建集团承担工程质量维修责任及违约损失;
2021年12月:烟台中院作出(2020)鲁06民初524号判决,认定工程总造价按某建集团自报的6.04亿元计算,烟台金益德欠付7368万元,同时支持某建集团部分优先受偿权;
2022年7月:山东高院二审作出(2022)鲁民终835号判决,虽纠正“3778万元以房顶款”的错误认定,但仍维持“某建集团自报造价6.04亿元”的核心结论,烟台金益德欠付金额调整为1.17亿元;
2023年1月:山东高院作出(2022)鲁民申12034号裁定,以“无新证据”为由驳回烟台金益德再审申请;
2024年1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鲁检民监〔2023〕146号决定,不支持烟台金益德的监督申请,理由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每个程序我们都提交了新证据,可结果都是‘维持’或‘不支持’。”烟台金益德代理律师向笔者展示了一份关键证据——2021年6月25日的庭审笔录,其中明确记载某建集团承认“未协助盖章”,但这一自认事实未被二审法院纳入违约损失认定。“程序空转让我们身心俱疲,现在公司账户被冻结,项目无法销售,上千业主因无法办证起诉,我们已经到了资不抵债的边缘。”杨四信说。
地下室多处地面积水
02超1.2亿元差额背后的“拒鉴”迷局
工程总造价的认定,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也是烟台金益德无法接受的“致命错误”。
根据2010年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案涉工程暂定造价3.524亿元,采用“可调价格”模式,需结合竣工资料、签证单等最终结算。2015年至2016年,某建集团分六次提交结算报告,自报总造价6.043亿元,较暂定价高出近50%。而烟台金益德委托山东浩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显示,扣除甲供材后,实际造价仅为4.212亿元,两者差额达1.231亿元。
“如此悬殊的差额,法院本应通过司法鉴定查明真相,可一二审都拒绝了我们的鉴定申请。”烟台金益德财务负责人拿出审计机构德州天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记录》,其中载明:“某建集团未提供完整竣工图纸,部分楼层结构施工图与实际施工不符,电气管线预埋记录缺失,审计无法推进。”2021年3月,烟台中院法官赴德州向该所负责人陈某洲调查时,其也当庭证实“资料不全导致审计停滞”。
笔者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争议,且没有竣工结算文件或者竣工结算文件无效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而山东高院在二审判决中称“补充协议仅延长审计时间,未变更‘逾期视为认可’约定”,直接采纳某建集团自报造价。这一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申4527号判例的裁判要旨相悖——该判例明确“即使约定‘逾期视为认可’,若承包人提交资料不全,发包人未审定的责任不应归责于发包人”。
“如果某建公司自报100亿,难道法院也认?”杨四信拿出一份业主投诉清单,“项目总建筑面积29.37万平方米,按6.04亿元计算,单位造价达2057元/平方米,远超同期烟台同类项目1500-1800元/平方米的市场价格,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地下室门上湿漉漉的
03十年渗水的“水帘洞”与法院的“拒勘验”
“地下室筏板漏水十年了,我们每天要派两个人24小时抽水,光电费每年就花十几万,可法院说‘某建集团已修复’。”2025年8月23日,烟台金益德工程负责人带着笔者进入新天地B2地块地下车库,地下二层多处地面仍有明显积水,墙壁上霉斑连片,几台抽水机正嗡嗡作响。
为固定证据,烟台金益德于2022年1月委托烟台市莱山区公证处对渗水现状进行公证,公证书((2022)鲁烟台莱山证民字第123号)及视频显示,负一层顶板、外墙管道口、电梯基坑等12处存在渗漏,部分区域积水深度达5厘米。一审中,烟台金益德不仅提交了公证书,还申请法院现场勘验并委托质量鉴定,但烟台中院以“某建集团已回复修复”为由拒绝;二审中,山东高院仍未组织勘验,仅以“烟台金益德无证据证明后续渗漏”为由驳回反诉请求。
“工程质量是终身负责制,地下室渗水属于结构安全问题,某建集团作为总包方负有法定举证责任。”有资深建筑业内人士受访时指出,“防水层破损是渗水的常见原因,需通过钻芯取样等专业手段鉴定,仅凭承包人单方‘回复修复’就认定质量合格,违背工程质量认定的基本规则。”
更关键的是,烟台金益德提交的《监理工作联系函》(2012年9月13日)显示,某建集团未按设计要求铺设防水层保护垫层,导致后续回填土施工时防水层被破坏,监理单位当时已书面提出整改要求,但某建集团未执行。“这份证据有监理工程师签字和公章,可法院根本没采信。”烟台金益德法务负责人说,截至目前,公司已垫付了巨额的业主维修赔偿款,后续维修还需至少3000万元。
停运的电梯口堆满垃圾
04违约追责惊现“双标”
“某建集团自己在庭审中承认不协助盖章,可法院只判它盖章,不判它赔偿我们的损失,这是明显的双重标准。”烟台金益德客服总监拿出37份业主起诉判决书,总金额达2100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某建集团需协助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人防工程验收表》上盖章,否则无法办理产权登记。2021年6月25日的庭审笔录记载,某建集团委托代理人当庭承认“未盖章”,理由为“烟台金益德未付清工程款”。但烟台金益德提交的付款凭证显示,截至2021年6月,已支付工程款4.19亿元,付款额度已经超过了合同总额,更不用说“竣工结算前付至80%”的比例了。
“不盖章导致我们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上千业主起诉,公司赔偿了1.02亿元,商业信誉全毁了。”杨四信说,“山东高院在造价认定上对某建集团‘从宽’,在违约追责上对某建集团‘免责’,这种偏袒让我们看不到司法公正。”
笔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山东高院二审判决仅判令某建集团“在30日内履行盖章义务”,对烟台金益德主张的1.02亿元损失未予支持,理由为“损失证据不足”——但烟台金益德已提交业主判决书、赔偿转账记录等完整证据链。
地下室漏水积少成多
05最高法判例与山东高院裁判的“明显冲突”
“最高法早就有判例说‘先签后招’合同无效,可山东高院却认定我们的合同有效;最高法说‘资料不全不能适用逾期视为认可’,山东高院却偏要适用。”烟台金益德代理律师拿出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申4527号民事裁定书,该判例明确两点:一是“凡在我国境内的招投标活动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先签合同后招投标的,合同无效”;二是“承包人提交资料不全的,发包人未审定结算的责任不在发包人,不能适用‘逾期视为认可’”。
而本案中,烟台金益德提交的烟台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存档资料显示,2010年9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时,案涉工程尚未启动招投标,2011年4月的中标通知书、5月的备案合同均为事后补办,属于典型的“先签后招”。但山东高院以“案涉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为由,认定合同有效,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商品住宅属于必须招投标项目”的规定及最高法判例直接冲突。
“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可山东高院的判决却偏离了这一原则。”多名受访律师认为,“民营企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不仅在于个案的胜负,更在于裁判规则的统一。如果‘同案不同判’成为常态,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石’就会动摇。”
落成十年的新天地成“旧街区”
06民企期待最高法守护“司法底线”
如今,烟台金益德的办公楼里,一半工位已空置,仅剩的20余名员工仍在整理申诉材料。“这个官司我们会打到底,因为这关乎烟台市政府对我们的信任,更想赢一个公道。”杨四信说,“如果最高法也不能纠正这个错误,我们只能申请破产,可上千业主的房产证、数百名员工的生计,该怎么办?”
这场纠纷的背后,是民营企业在复杂商事诉讼中的普遍困境:举证难、质证难、纠错难。烟台金益德提交的23份关键证据,从备案合同、审计记录到公证视频,大多未被充分审查;而某建集团仅凭“自报结算+验收证明”就获得支持,这种“举证责任失衡”的裁判倾向,让民企的维权之路布满荆棘。
“司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多位受访律师一直认为,“一家民企的倒下或许是个案,但如果司法裁判失去公正,会让更多企业对地方营商环境失去信心。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让民营企业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截至发稿,烟台金益德的申诉材料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平台提交,这份承载着一家民企最后希望的申诉状,正等待着来自最高司法机关的公正回应。(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