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判决的丧葬费远低于山东省赔偿标准,也不知道青岛的律师和法官到底是咋想的?
案例1:江某志、江某涛与宋某浩、李某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0215民初5122号(中国裁判文书网)。原告江某志、江某涛一审主张的丧葬费是:54902.50元(即山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109805元/年÷2)。
一审青岛即墨区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丧葬费过高,本院按47510元(即95020元/年÷2)予以支持。
以上是青岛即墨区法院按照2023年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丧葬费。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丧葬费”、“47510”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出山东地区裁判文书29份。其中,既有原告起诉主张丧葬费47510元、法院予以确认的,也有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丧葬费过高而仅判决支持47510元的。下面我们再来看看除青岛外山东省其他法院判决的丧葬费。案例2: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郝某强、王某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06民终1734号(中国裁判文书网)。原告郝某强、王某艳、郝某轩一审主张的丧葬费是:60349元(按照山东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
——编者注: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实际上是202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0698元,并非2023年山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标准
一审山东烟台福山区法院认为,丧葬费应按照2023年山东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9805元计算6个月,即54902.50元。——编者注:2023年山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109805元。
比较这两个案例,发现同样都是2023年的平均工资标准,青岛法院判决的丧葬费反而没有山东省其他地区的丧葬费高。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原告按照青岛市的赔偿标准主张丧葬费的意义何在?为什么不能按照山东省的赔偿标准主张丧葬费呢?上述条款之所以将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单列,显然是因为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赔偿标准要高于省内标准。青岛市属于全国5个计划单列市之一,按道理来说,青岛市的丧葬费赔偿标准不会低于山东省的赔偿标准。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都绝对要高于所在省的赔偿标准,但最起码也不能低于省内的赔偿标准赔偿吧。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认识一下“职工平均工资”的概念。首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使用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现实中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并没有职工月平均工资这样一个数据。根据统计口径的不同,统计部门发布的平均工资数据分为两种,即: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在这两种平均工资的数据中又分为“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和“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所谓“全部城镇单位”的平均工资,又称“全口径”社平工资,就是将城镇非私营单位的工资总额和城镇私营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的数据。“全部城镇单位”平均工资的数据一般都是由人社部门对外发布,用于确定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等。以上6种平均工资的数据中,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是3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也是3种。A2.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C2. 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B2. 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A1.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C1. 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B1.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以上6种平均工资数据中,很难说哪一种就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但考虑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数额最高,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故多数法院都将“A2.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为丧葬费的计算依据。但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统计部门都会发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数据。2024年7月9日,青岛市统计局发布了《2023年青岛市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告》,A1.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9241元;A2.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B1.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7944元;B2. 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C1. 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4915元;C2. 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5020元。其中,法院系统通常用于计算丧葬费的平均工资数据,即“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未发布。按正常情况推算,2023年青岛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数据应当高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129241元,大概在13万元左右。即青岛市的丧葬费原本应当在6.5万元左右(13万元/年÷12×6)。但在本文前述案例1中,一审法院用于计算丧葬费的平均工资标准却是95020元,远远低于13万元。由于“城镇非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全部城镇单位”的平均工资。青岛地区的法官和律师使用“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丧葬费,必然会低于其他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丧葬费。正是由于混淆了“城镇非私营单位”与“全部城镇单位”这两种不同口径的平均工资,才导致青岛法院判决的丧葬费要远低于山东省的赔偿标准。最高法院没有条件和能力根据自己所需要的口径去统计职工平均工资的数据,因此,职工平均工资的数据只能依赖于统计部门。平均工资是计算丧葬费的基础,故法官必须在统计部门公布的现有数据中选择一种作为计算依据。但司法解释所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究竟指的是“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还是“全部单位”的平均工资呢?职工,究竟指的是“就业人员”,还是“在岗职工”呢?实务中,通常的做法都是就高不就低,选择最高的那个就对了。可偏偏青岛统计部门不按套路出牌,没有一并发布平均工资标准最高的2023年青岛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数据。不发就不发吧,可偏偏又发布了“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数据,以致于把青岛地区的律师和法官都带沟里去了。建议青岛统计部门以后还是把“全部城镇单位“的平均工资数据交给青岛人社部门发布吧。不能因为“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中带有职工两个字就想当然地认为是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的就不是。倘若这个平均工资标准高于山东省的平均水平倒还罢了,但实际的处理结果却导致青岛市的丧葬费赔偿标准还达不到山东省的平均水平,这就有问题了。无论是“就业人员”,还是“在岗职工”,都是从业人员,并没有“职工”和“非职工”之分。因此,2023年青岛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129241元也不是不能用。青岛地区的律师和法官之所以会选择“C2. 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95020元”作为计算丧葬费的依据,而没有选择平均工资标准最高的那一个,可能就是因为这个平均工资里面有职工两个字吧。虽然“全部城镇单位”的平均工资数据可能更接近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水平,但是不是也要考虑一下青岛地区与山东省其他地区之间赔偿标准的平衡问题。民商裁判实务 || 2024年热文榜 · 合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