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下班途中”。公司提出两点抗辩,一是主张邴某夜班应凌晨4点30分下班,事故发生在5点45分,超出合理时间;二是认为事故地点并非上下班必经路线,邴某未选择导航首推线路。
针对争议,王律师逐一举证回应。她提交了公司工作群通知,证实事发时段实行10小时甚至12小时倒班制,邴某当日下班时间应为凌晨5点30分;结合打卡记录缺失情况,指出公司私自删除邴某下班打卡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证人通话录音可佐证其5点30分下班,5点45分发生事故属于合理时间范畴。同时强调,邴某选择的路线系导航推荐路线之一,符合“合理路线”认定标准,且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完全满足工伤认定条件。
经两次开庭审理,2024年7月9日,相关部门正式认定邴某受伤为工伤。同年9月,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其为七级伤残。公司不服提起再次鉴定,2024年12月,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维持七级伤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