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为了进一步严格案款管理,规范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次日起计算。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2025)鲁72财保167号申请人牛志军、(2025)鲁72财保168号申请人张殿海、(2025)鲁72财保169号申请人徐长强、(2025)鲁72财保170号申请人李峰、(2025)鲁72财保171号申请人刘亚连与被申请人管立岩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纠纷六案,现向六申请人指定代收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礼敏账户内分别发放案款35000元、22500元、10000元、22500元、8500元。
联系人:李法官0631-5320367
青岛海事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