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6万元赞助费分五次足额支付,却未达约定收款人账户;代理商否认收款,品牌方拒绝提供转账凭证,河北省邢台市的韩先生陷入了长达数年的维权困境。这场围绕青岛啤酒赞助费的纠纷,不仅关乎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牵扯出企业付款流程合规性、代理商管理机制等多重行业议题。
独家合作引赞助费约定 五年付款未达收款人
时间回溯至2017年,河北邢台韩先生经营的某大型酒店与青岛啤酒邢台市代理商宋恒重达成合作协议:酒店作为青岛系列啤酒独家经营场所,仅售卖该品牌产品,青岛啤酒公司则按年支付专项赞助费。根据韩先生提供的明细记录,2017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间,青岛啤酒公司分五次累计支付赞助费164790元,具体明细为:2017年5月1日45000元、2018年5月7日40000元、2019年7月21日30000元、2020年9月29日32990元、2021年11月21日16800元。
“协议明确约定这些款项应全额支付给我,但青岛啤酒公司却将资金转入了宋恒重控制的两个经营主体账户。”韩先生表示,这两个收款主体分别为邢台市桥东森达百货商店、信都区茂博酒类经营部。然而,当他向宋恒重主张该笔款项时,对方却明确否认收到全部赞助费,导致16万余元资金去向成谜。
维权遇多重阻碍 品牌方拒供关键证据
为核实资金流向,韩先生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他向青岛啤酒公司提出申请,希望获取该公司向宋恒重相关经营主体打款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但无人接收,均遭到拒绝。据韩先生透露,通过法院联系青岛啤酒邢台办事处时,对方称“没有留存记录”;其代理律师向青岛啤酒公司总部发送律师函,却因“无人接收”而石沉大海,始终未获得任何书面答复或合理说明。
更令韩先生困惑的是,代理商宋恒重早有“失信前科”。“2021年左右,宋恒重与餐饮终端密谋套取青岛啤酒公司市场投入费用,因分赃不均被投诉至青岛啤酒公司,随后被终止邢台襄都区经销商资格。”韩先生质疑:既然已知经销商缺乏诚信,青岛啤酒公司为何仍允许其代收赞助费,且在纠纷发生后拒绝配合调查,“这背后是否存在难言之隐?”
法律明确举证义务 调查令成维权关键
韩先生代理律师王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企业有义务配合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合规凭证。而青岛啤酒公司拒绝提供打款记录的行为,已导致韩先生维权陷入证据缺失的困境。
“资金支付凭证是证明款项流转的核心证据,青岛啤酒作为付款方,理应留存完整的转账记录。”王律师进一步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调查令作为法院授权代理人取证的延伸方式,具有明确法律依据。
目前,韩先生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拟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强制调取青岛啤酒公司的相关打款记录。这一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律师持合法有效的法院调查令,有权查询与案件相关的银行流水,银行及相关企业应依法配合。
行业合规再引关注 企业需筑牢权益保障防线
此次纠纷并非孤例。公开信息显示,青岛啤酒曾多次因渠道费用问题引发争议:2006年至2007年,其温岭总代理因支付“买断费”“专场费”构成商业贿赂,被工商部门处以高额罚款;2020年,四川分公司一大区经理因违规核销促销费用、收受贿赂获刑。这些案例均指向品牌方在渠道费用管理、代理商监管等环节可能存在的漏洞。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遵循合规原则,不得通过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损害合作方权益。业内人士指出,作为行业龙头企业,青岛啤酒需建立更完善的款项支付追溯机制,明确代理商代收权限边界,同时畅通合作者维权沟通渠道。
接近年关,韩先生的维权之路仍在继续,这场涉及16万元的纠纷,终将拷问企业合规经营的底线与合作者权益保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