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年前,于江南某市肆得见一枚民国时期的青岛犬牌,卖家索价大数百元。念及早期犬牌实物存世稀少,且为珍贵的历史见证,我便将其购藏带回。
此犬牌为铜质钟形,高3公分,最宽处亦为3公分,正面自上而下依次镌有“三十二年(1943年)”“犬牌”“417”“青岛特别市警察局”字样。1943年的青岛特别市,缘起日本二次占领青岛之后——1939年1月10日,伪青岛治安维持会宣告结束,伪青岛特别市公署随之成立,这与1929年4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确定青岛为特别市、直属行政院管辖的历史背景截然不同。

青岛收回主权后的胶澳商埠时期,##胶澳商埠警察厅 于1924年4月30日发布《胶澳商埠警察厅修正取缔饲犬规则各条》,其中第二条规定如下:饲犬者须开具下列各项呈报警察厅,请领犬牌悬挂于犬之项下,警方另发执照交由饲主保存备查。执照由警察厅制就,填注号码与铜牌号码相同,并须书明饲犬者之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址,暨犬之产地、毛色、已饲养之期间。第三条:此项犬牌每年更换一次,自本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每次征收牌费洋一元;但自一月一日以后请领者,得以半数缴纳。第四条:犬牌如有遗失、毁损之时,应即报明警察厅,将原号注销,另行补发,每次征收补牌费洋五角。
而1923年6月25日颁发的《胶澳商埠警察厅取缔饲犬规则》中,第四条最后一句载明“每次征收补牌费洋一元”;第五条:新育小犬未满三个月者,准免购犬牌,但须在院中饲养;第六条:饲犬之户除悬挂犬牌于犬身外,不得仿制类似犬牌及其他之物附带悬挂。对比1924年颁布的饲犬规则可见,补牌费已从一元调整为五角,实行减半收取。
1932年,《青岛市公安局取缔饲犬规则》经呈报市政府核准后,于5月19日发布修正版,其中关于犬牌的条款如下:饲犬者填具报告书呈报公安局,请领犬牌悬挂于犬之项下,警方另发执照交由饲主保存备查;报告书由公安局印备,应填具下列各款:饲主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址,犬之产地、毛色、已饲养之期间。此项犬牌每年更换一次,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末日止,每次征收牌费二元;但一月以后、六月末日以前请领者,得以半数缴纳。犬牌如有遗失、毁损之时,应即报明本局,将原号注销,另行补发,每次收取补牌费五角。新育小犬未满三个月者,准免购犬牌,但须在院中饲养,不得外放。饲犬之户除悬挂犬牌于犬身外,不得仿制类似犬牌及其他之物附带悬挂。
这枚1943年##青岛特别市警察局 铜制犬牌,是青岛近代城市管理、殖民历史与社会治理发展的珍贵实物佐证。它串联起1923年、1924年胶澳商埠警察厅,1932年青岛市公安局,1943年青岛特别市警察局四个不同时期的饲犬管理规则,成为跨越不同阶段的实物见证,填补了伪政权时期青岛城市公共管理实物遗存的空白。
加之民国时期青岛犬牌本身存世量稀少,这枚犬牌堪称青岛殖民史与市政管理史的“活文物”,对青岛地方史收藏、公安史收藏、殖民史收藏均有着重要的品类补充与史料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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