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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普通的手书借条,内涵却极为丰富,每一个签名都意味着一份法律责任。不同的签字位置将引发不同的法律责任,切勿因人情关系或一时疏忽而随意签字,以免“一字千金”,惹上官司,背上债务。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签名人身份不明确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2020年3月,董某经中间人牵线向江某借款2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亲手写下“借江某人民币2,000,000元整,利息壹分,壹年还息”的借条,落款签名和日期。在董某名字正下方,董某的妻弟、合伙人陈某亦工整签上了自己的姓名。
借款后,董某支付了一年的利息,便因资金链断裂而再未还本付息。江某遂将董某与陈某诉至台江法院,要求董某和陈某共同偿还200万元本金及利息。
诉讼过程中,陈某辩称,其系应中间介绍人的要求,以见证人身份在董某之后签名,其从未有共同借款的意思,并提交江某向董某催讨欠款的聊天记录,证明江某仅向董某催讨借款,故董某系唯一借款人。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作为出借人已履行款项交付义务,各方对董某作为借款人无异议,争议在于陈某是否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陈某在借条上借款人董某的正下方签名,是不争的事实,亦符合共同借款人的签名习惯;陈某与董某之间存在亲戚关系及合伙关系,有共同借款的高度可能性;陈某辩称其仅作为见证人签名,但借条中未见相应标注,其亦未举证证明江某认可其仅作为见证人签字。
江某作为债权人,有权向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主张权利,其起诉前仅向董某主张债权,不能推定其认可陈某仅为见证人或放弃对陈某主张债权的权利。
综上,台江法院认定陈某系讼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应与董某共同承担偿还案涉借款本息的义务。
白纸黑字,落笔千金。未表明身份的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可能存在三种身份: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落款位置和身份标注是影响签名人身份认定的重要因素,签名时应慎之又慎。若签名位于借款人签名的上下左右或落款日期附近,且位置并列,通常可反映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书写借条、签订借贷合同时,借贷双方务必确保债权凭证内容明确,没有歧义,在借条、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签名时,务必明确注明自己身份。一旦涉及诉讼,法院将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签名落款位置、合同具体内容、借款过程及用途、签名人之间的关系、借款支付及催讨状况等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签名人有无借贷、担保等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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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学松,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主任。烟台市第十八届人大代表,烟台市芝罘区第十三届、第十四届政协常委,烟台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成员,山东省律协刑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委员、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委员会委员,烟台市律协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委员会主任。
曲学松律师曾获“山东省双岗建功先进个人”、“烟台市优秀青年律师”、“烟台市优秀政协委员”、“烟台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2013年获评“烟台青年榜样"称号,是近15年来烟台市唯一获此殊荣的律师;201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第九届刑辩论坛优秀刑事辩护律师”;2020年被中共山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山东省律师行业社会公益奖”。
业务范围:刑事辩护,政府公司法律顾问,企业风险防控与合规,重大疑难民商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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