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新能源产线外观著作权侵权案
某环保公司将“锂电池资源化循环利用装备”外观设计图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为某新能源产线外观,类别为美术作品。因烟台某环保科技公司在展会及网络宣传中,使用了与上述设计图相似的图片,某环保公司遂以美术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市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某环保公司主张保护的图片系新能源产线外观设计图,美感和实用功能难以分离,未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及审美意义的要求,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依法判决驳回某环保公司相关诉讼请求。该案的判决,通过实质性审查明确了美术作品保护的裁判规则,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统筹协调,有利于为知识产权市场主体创新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认可台湾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效力案
我国台湾居民孙某某因其配偶崔某某患有失智症,向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提起监护申请。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宣告孙某某担任崔某某的监护人。之后,崔某某需将其名下位于烟台市的房产过户给孙某浩,但因年老患病在台湾家中卧床无法来烟,孙某某欲作为监护人予以代办房产过户事宜,遂向市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法院审理认为,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所作民事裁定真实并已生效,依法裁定认可其效力。该案通过稳慎、高效办理涉台案件,切实保障了台湾居民在大陆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深化两岸司法协作和司法互助,也为两岸居民的交流交往带来了更多便利。
三、龙飞案
2025年6月10日,市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原党组成员、纪检监察组组长龙飞受贿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至2023年,龙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3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龙飞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四、张锡君案
2025年9月26日,市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锡君受贿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下半年至2023年2月,张锡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土地使用权取得、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17亿余元,其中,1677万余元系未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锡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五、崔建平案
2025年11月7日,市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政协原常委崔建平受贿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至2024年7月,崔建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用地审批、工作调动、写字楼出租等事项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42万余元,其中943万余元未实际取得。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崔建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六、为受伤致残农民工追回270万元赔偿款案
王某系莱阳市某村村民,其在为栖霞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致残,遂以请求人身权益损害赔偿为由向栖霞法院提起诉讼。栖霞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7万余元,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市法院二审依法改判该公司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0万余元,李某对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王某向栖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某名下除2000 余元银行存款及一处已另案设定抵押的车库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栖霞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措施,但仍未能执行到位。王某因无力支付康复医疗费用多次信访,栖霞法院积极为王某争取到司法救助金6万元以缓解燃眉之急,同时,持续开展深入调查,最终发现李某以协议离婚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等方式隐藏、转移财产。对此,栖霞法院将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多次约谈李某,对其陈述利害、批评教育,最终,李某主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该案的办结,通过采取有力有效的执行举措,切实保障了提供劳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